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消債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富中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友邦信用卡債
權)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萬泰商銀)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二日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予延長一年(即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起開始履行)。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事庭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
94號裁定認可,該裁定並確定在案(於100年11月1日確定,應自100年12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無訛。惟債務人主張:伊所提更生方案原計劃配偶 陳素梅 能工作幫忙分擔家計,伊再另行尋覓更高薪工作或兼職以提高所得,期能順利還債。然伊提出更生方案時,並無預料到配偶懷孕一事,目前伊配偶陳素梅處於懷孕狀態,其身體亦會出現不舒服症狀,實無法正常工作,亦無任何工作薪資所得。又伊配偶若生產完畢去工作,則伊小孩勢必要交給褓母照顧,而一般褓母照顧小孩日夜費用為每月新台幣(下同)2萬2千元左右,若只照顧全日每月亦須花費1萬5千元;若伊配偶生產完在家自已帶小孩,則全家僅靠債務人工作賺錢,伊須負責撫養配偶與兩名小孩,再加上奶粉與尿布等各項開銷,則無論就上開何種方案皆可推知伊經濟負擔實屬相當沈重。伊目前每月薪資僅2萬5千元左右,而家中又有一名預期外之小孩即將出生,伊家庭生活情況顯屬困窘,為免家庭經濟陷入重大困難,故請求延長履行期限一年,屆時伊必將按時履行等語。債務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配偶陳素梅孕婦健康手冊封面暨產檢紀錄表之影本為證,應堪信屬實,其所陳上開情事,堪認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則依上說明,債務人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一年,自屬有據。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葉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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