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01號
原告 黃寶君
訴訟代理人 謝明訓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彥群 、 李唯楓 、 彭名揚 、 楊易澄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伍萬伍仟壹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