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江緯貴
代理人 黃浩章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1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美黛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0年4月至112年4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2
請提出聲請人自己及所扶養之親屬於110、111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受扶養人之法定扶養義務人數證明文件。
3
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0年4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
4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
5
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記載,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毀諾,請說明聲請人於協商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毀諾當時之每月實際收入與支出金額、協商時聲請人任職於何處、每月薪資為若干等),並請陳報協商成立後迄今共清償若干金額?自何時開始毀諾?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存摺、匯款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