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5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00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陳 詠歆 債務人 侯惠卿 債務人 陳榮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陳詠歆 (原名: 陳秀怡 )於民國92年06月至94年05
月間邀同債務人侯惠卿、陳榮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2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6,295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詠歆(原名:陳秀怡)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侯惠卿、陳榮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500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侯惠卿、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5.536%│││26295│詠歆(原名│1月07日起│││││元│:陳秀怡)│││││││、陳榮明││││└──┴───┴─────┴──────┴──────┴───────┘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侯惠卿、陳│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295│詠歆(原名│2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秀怡)│││百分之十,逾期││││、陳榮明│││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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