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694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施達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以連續六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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