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919號債權人雲雀中興會館管理負責人法定代理人雲雀物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住所及地址為何?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14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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