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賴淨明 被告技東科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技東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0,8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