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9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號原告 江俊昌
江助 江俊淋 江勇夫 江裕傑 江俊秀 江燦輝 江永富 江建和 江進鎮 江建志 江賢 張秀鸞 江坤達 江坤璋 江坤龍 江如正 江清子 江萬益 江榮隆 江榮順 江榮爵 古嘉琳 簡文通 吳承祐 黃啟瑞 江銘基 江進鋪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歐彥熙
蔡盈輝 吳育婷 上列當事人間因徵收補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週內,提出107年7月16日新北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7年第6次會議,關於評議通過新北市土城區市價變動幅度為99.67%之會議紀錄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程怡怡
法官郭淑珍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李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