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90號
97年度易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即被告國民身分證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現於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因前妻已於97年4月28日車禍過世,長子又於97年5月5日發生意外車禍,連續遭受重大打擊,致令痛苦不已。
爰請求准予具保或限制住居,使聲請人得以處理前妻後事及子女之安置事宜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涉嫌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有竊盜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且被告前有竊盜、賭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犯罪嫌疑重大,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予以羈押在案。本件被告雖執前揭理由,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另本件業經本院審理終結,且於97年6月16日宣判,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程序,是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並未消滅。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揆諸前揭說明,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