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9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894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1年間邀同債務人甲○○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放款借據1筆,共新台幣(下同)780,000元整,並按各學期實際動用本金合併計算計借243,194元,又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開始攤還本息,並按上開日次日起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依聲請人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息,嗣後利率如經教育部重新議定時,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息。(目前就學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一年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加計加碼年率1.5%計算)。
(二)借款人不依約清償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按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加0.5%固定計息即年率6.816%(97年6月30日轉列催收基本放款利率6.316%);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原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等自97年1月1日應還日未依約履行,尚欠359,083元及請求之事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無結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全部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1894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96年12│至民國97年6│年息百分之三點│││227899│ 宜慧 , 陳麗 │月1日起│月29日止│五三│││元│華├──────┼──────┼───────┤││││自民國97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月30日起││八一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林│自民國9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7899│宜慧,陳麗│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