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13號聲請人 李洪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6月21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2月6日登載於新聞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節,有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4號卷宗、107年2月6日之新聞報紙1份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
┌────────────────────────────┐│股票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註││號││││││├─┼───────┼────────┼──┼───┼──┤│01│廣豐實業股份有│86ND-00000000-0│1│1,000││││限公司│││││├─┼───────┼────────┼──┼───┼──┤│02│同上│86ND-00000000-0│1│1,000││├─┼───────┼────────┼──┼───┼──┤│03│同上│86ND-00000000-0│1│1,000││├─┼───────┼────────┼──┼───┼──┤│04│同上│86ND-00000000-0│1│1,000││├─┼───────┼────────┼──┼───┼──┤│05│同上│86ND-00000000-0│1│1,000││├─┼───────┼────────┼──┼───┼──┤│06│同上│86ND-00000000-0│1│1,000││├─┼───────┼────────┼──┼───┼──┤│07│同上│86ND-00000000-0│1│1,000││├─┼───────┼────────┼──┼───┼──┤│08│同上│86ND-00000000-0│1│1,000││├─┼───────┼────────┼──┼───┼──┤│09│同上│86ND-00000000-0│1│1,000││├─┼───────┼────────┼──┼───┼──┤│10│同上│87ND-00000000-0│1│1,000││├─┼───────┼────────┼──┼───┼──┤│11│同上│87ND-00000000-0│1│1,000││├─┼───────┼────────┼──┼───┼──┤│12│同上│87NX-00000000-0│1│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