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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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6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楊澤 (原名陳
楊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5,0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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