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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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6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健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聲字第1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健倫因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黃健倫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3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4日至同年7月│104年4月11日││││12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444號│第6641號││├───┬────┼──────────┼──────────┼──────────┤││法院│高雄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39號│104年度交簡字第1945│││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10月16日│104年05月29日││├───┼────┼──────────┼──────────┼──────────┤││法院│高雄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739號│104年度交簡字第1945│││判決├────┼──────────┼──────────┼──────────┤││判決│107年11月13日│104年06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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