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原告戊○○
丙○○丁○○乙○○己○○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一五三三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8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郭德進法官王靜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4年7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