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22號聲請人 王碧山 訴訟代理人 詹惠芬 律師
張智程 律師複代理人 王櫻錚 律師相對人 邱彩榆 (即 簡詔群 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簡子傑 (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簡珮綾 (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簡宜榛 (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相對人 簡子恩 (即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卓慧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邱彩榆、簡子傑、簡珮綾、簡宜榛、簡子恩為簡詔群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簡詔群於起訴後之民國(下同)113年9月16日死亡,邱彩榆、簡子傑、簡珮綾、簡宜榛、簡子恩為簡詔群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等為憑(本院卷二第463-475頁),其等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