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擔保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1年度存字第26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1年度存字第264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2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叁佰伍拾萬元,准以同面額之現金或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0年度裁全字第215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面額新台幣350萬元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第2期債票,並以91年度存字第264號提存在案。
茲以該公債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提出提存書、假扣押裁定各一份為憑。經本院調閱前開事件卷宗核閱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