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817號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劉博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3,029元,及其中㈠4,380元部分,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㈡3,019元部分,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㈢5,525元部分,自民國107年12月2日起,㈣486元部分,自民國107年12月2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