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5號原告 洪孍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林倖如 律師 潘英芳 律師被告寶獅北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禮正 被告上順汽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進坤 被告 蔡宏達
銓球汽車百貨行即蔡宏達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叁拾肆萬陸仟零肆拾肆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柒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玖元,尚欠新臺幣肆拾貳萬肆仟伍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林郁菁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㈠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57地號土地:
23,484元(101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39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2,666,244元㈡臺北市○○區○○段一小段358地號土地:
27,900元(101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562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5,679,800元㈢合計:32,666,244元+15,679,800元=48,346,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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