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55號抗告人 蔡宏達
詮球汽車百貨行即蔡宏達上列抗告人不服本院103年1月29日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55號事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貳萬柒仟陸佰拾柒元。
理由
一、本院103年1月29日所為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455號事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1,227,617元,並據此命上訴人各應繳納298,236元,惟上訴人實為同一,不應分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案經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應認抗告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並變更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三、抗告人已於102年2月14日依本裁定變更後之訴訟標的價額自行繳納上訴審裁判費298,236元,如無其他上訴不合法情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55號事件將逕送上訴審審理,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吳旻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