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0號原告 楊春吉
10號11樓之2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純澤程瑞源李素珍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則為非財產權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書記官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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