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53號上訴人 陳高思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醫事科技大學間因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1,650,000元,應徵第一、二、三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26,002元、26,002元,除已繳3,000元、4,500元、4,500元外,餘14,335元、21,502元、21,502元共計5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以內如數補繳本院,逾期即駁回上訴,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蔡孟珊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