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63號原告 古政弘 被告 古增琳
古增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熊祥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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