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上訴人即原告大中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碧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儀佳傳動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添森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3號於民國104年11月20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依據上訴人上訴範圍,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45,1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7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