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二︱四樓及地下一樓、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南
送達代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富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何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