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童來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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