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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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十八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於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補正買賣契約書及土地建物謄本,該補正狀並稱「已查報交付買賣價金叁佰貳拾玖萬元在案」云云,惟仍未依所呈報價額繳納裁判費,且迄今仍未繳納,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邱鴻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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