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原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原訴字第9號原告AB000-A111135A(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被告 鄭丞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住所於寄存送達後遷移,致被告送達不合法,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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