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4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4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4345號聲請人陳森法相對人 許健明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0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2年度司票字第00434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1年6月7日50,000元111年7月20日111年7月20日TH864853002111年6月7日50,000元111年8月20日111年8月20日TH864854003111年6月7日50,000元111年9月20日111年9月20日TH864855004111年6月7日50,000元111年10月20日111年10月20日TH864856005111年6月7日50,000元111年11月20日111年11月20日TH864857006111年6月7日50,000元111年12月20日111年12月20日TH864858007111年6月7日50,000元112年1月20日112年1月20日TH864859008111年6月7日50,000元112年2月20日112年2月20日TH864860009111年6月7日50,000元112年3月20日112年3月20日TH864861010111年6月7日70,000元112年4月20日112年4月20日TH864862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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