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00號原告陳 黃素香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二項、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原告提起給付之訴,依上揭起訴必備程式之規定,所表明訴之聲明與法院所為之判決主文,均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另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1、請求鑑定機關至現場鑑定漏水原因。2、修復方式及費用。3、賠償因漏水損害的物品、修復後的裝潢及精神慰撫金」,然未具體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綜觀原告之起訴狀亦未載明訴訟標的,核與首開規定未符,致本院無從依原告記載之內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下開第㈠項即駁回其訴:
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對原告為何種之給付、行為或
不行為,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內容)及訴訟標的(即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條文等欲法院加以裁判者)。即原告在本件訴訟之真意究係請求被告如何修復漏水?修復費用數額為何?因漏水損壞的物品及裝潢為何?賠償數額為何?精神慰撫金數額為何?原告聲明請求不明確,法院無從特定此項聲明請求之範圍,被告亦無從為訴訟上防禦。
㈡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
㈢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含繕本共1式2份)。
㈣供證明所主張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事實之證據。
三、倘原告本身不諳法律相關規定,宜請教熟悉法律之專業人員,以維訴訟權益。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傅可晴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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