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黃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5月28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7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三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周瑞楠┌──────────────────────────────────────────┐│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嘉昇冷氣行│華南銀行嘉│104年4月30日│6,825元│0000000│受款人:堯│││ 龔永嘉 │南分行││││新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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