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9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楊志琦 相對人即聲請人 黃淀耀 上列當事人間因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5年6月27日105年度聲字第129號裁定不服提起異議,依法視為提起抗告之意,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莊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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