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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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95號原告 呂旭東
呂旭亮 呂世達 陳杰 林錦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 律師
羅元秀 律師被告三群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大偉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 律師被告新北市泰山區港泰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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