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已經鈞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被告願放棄上訴希望法院准予交保,俾便被告返家重整家庭,靜待發監執行云云。
三、本院查:被告所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雖經本院於99年7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惟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徐美麗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