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3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138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陳婕妤 債務人 王堯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伍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玖萬伍仟壹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貳仟元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貳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叁佰元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壹佰伍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