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審聲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審聲字第118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肆佰伍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5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18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各負擔1/3,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1/3,餘由相對人負擔。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附表:
┌──────────────────────────┐│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聲請人支付│├───────┼───────┼──────────┤│第一審測量費│9,600元│聲請人支付│├───────┼───────┼──────────┤│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相對人支付│├───────┼───────┼──────────┤│第二審測量費│4,000元│相對人支付│├───────┴───────┴──────────┤│總計:64,362元│├──────────────────────────┤│一、第一審裁判費20,305元及測量費9,600元,共計29,905││元,應由相對人負擔2/3,即19,937元;聲請人負擔9,││968元。││二、第二審裁判費30,457元及測量費4,000元,共計34,457││元,應由聲請人負擔1/3,即11,486元;相對人負擔││22,971元。││三、綜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8,450元。││(計算式:19,937元-11,486元=8,451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