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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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42號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楷律師
蔡文燦 律師 黃欣欣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8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本案全係由共同被告 溫偉翔 等人之指證,而被告並未參與本案,且經警搜索扣押,亦無任何與本案相關之相關證據遭查獲,且被告溫偉翔等業經鈞院羈押,被告自無與其他共同被告勾串之虞,實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且被告一家均仰賴被告工作營生,為此特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30條加重強盜罪名,因被告被訴罪名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人聲請之原因,亦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朱美璘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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