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703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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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570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易字第57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一一0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朱光國書記官張孝妃通譯蔡孟娟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丙○○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自九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止,每月十五日前向被害人MclaughlinColinJohn(乙○)各支付新台幣壹萬元(合計貳拾個月共貳拾萬元)之損害賠償。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丙○○與甲○○原為男女朋友,丙○○因不滿甲○○另與MclaughlinColinJohn(乙○)交往,於查悉甲○○在MclaughlinColinJohn住處後,遂於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八月一日凌晨三時五十分許,基於無故侵入住宅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前往MclaughlinColinJohn(乙○)位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號住處,以翻越圍牆進入二樓之方式,無故侵入MclaughlinColinJohn之上開住處後,以加害生命之事向MclaughlinColinJohn(乙○)恐嚇稱:「Iwillkillyou,leaveTaiwan,ItoldyouIwou-lddosomethingifyoutouchher」等語,使Mclaughli-nColinJohn(乙○)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丙○○因MclaughlinColinJohn(乙○)拒不開三樓房門,另基於毀損及普通傷害之犯意,在MclaughlinColinJohn(乙○)住處三樓客廳,摔毀MclaughlinColinJohn(乙○)所有之熱水瓶、音響等物,並強行破壞MclaughlinCo-linJohn(乙○)之三樓房門,衝入房內,隨手持放置房內之尖銳鉛筆,朝MclaughlinColinJohn(乙○)之身體揮刺,致MclaughlinColinJohn(乙○)受有右側前胸、後背及右側上臂擦傷等傷害(丙○○涉犯無故侵入住宅、毀損、普通傷害罪嫌部分,業經MclaughlinColinJohn(乙○)當庭撤回告訴,此部分另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四、附記事項:
主文所示之損害賠償金額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張孝妃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