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39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0年4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抵押權人所墊付之保險費等債務以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0年4月9日起至140年4月8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0年4月13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0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200,000元、⑵670,000元,並約定前開二筆借款之借款期間均自90年4月17日起至110年4月17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分240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則分別依⑴臺灣土地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付,嗣後臺灣土地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臺灣土地銀行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計付、⑵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減年率2.51﹪計付,自借款日起屆滿24個月之翌日起,改按聲請人銀行當時之基本放款利率減年率1.51﹪後計付,借款期間內,如遇聲請人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聲請人銀行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計付,⑶於94年3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330,000元,借款期間自94年3月31日起至110年3月31日止,自撥款日起,按192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利息按聲請人銀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加1.69﹪計算,嗣後隨聲請人銀行指數房貸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改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且前開借款均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94年12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計分別尚欠借款本金1,793,570元、172,770元、317,918元共2,284,25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借據及其授信約定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5年4月11日新院雲民誠95拍139字第07168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洪木志┌─────────────────────────────────────────────────────────────┐│附表(土地):95年度拍字第13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新興││1521│建││6│98.00│100000分之1612││├─┼───┼────┼────┼────┼────────┼─┼──┼──┼───────┼───────┼───────┤│2│新竹市││新興││1529-1│建│││9.00│100000分之1612││└─┴───┴────┴────┴────┴────────┴─┴──┴──┴───────┴───────┴───────┘┌─────────────────────────────────────────────────────────────┐│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13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地│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面││││││││││││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層││計│及用途│積│位│││├─┼─┼──────┼────┼────┼─┼─┼─┼─┼─┼─┼─┼─┼─┼─┼─┼─┼────┼─┼─┼───┼───┤││2│新竹市○○路│新竹市新│住家用、││││││││││8││8│陽台│6│平│全部│共用部││1│7│523號10樓之2│興段1521│鋼筋混凝││││││││││5││5││.│方││分:新│││6││、1529-1│土造、12││││││││││.││.││4│公││興段27│││9││地號│層││││││││││4││4││4│尺││81建號││││││││││││││││9││9│││││,權利│││││││││││││││││││││││範圍為│││││││││││││││││││││││:1000│││││││││││││││││││││││00分之│││││││││││││││││││││││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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