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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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6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6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威宏
江玉萱
一、債務人劉威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肆拾肆萬玖仟壹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威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玉萱清償之。
二、債務人劉威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玖拾陸萬參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劉威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江玉萱清償之。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