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強制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臺灣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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