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3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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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板小字第326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商銀信用卡中心)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九日下午二時三十
一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