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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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字軒佑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具保人 戴辰穎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戴辰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字軒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並由具保人戴辰穎於民國102年11月1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被告均未到庭,復經本院命具保人戴辰穎偕同被告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暨保證金收據(見偵查卷第71頁)、本院103年3月4日、4月1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暨準備程序傳票、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之送達證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上揭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按,且經查被告於102年11月17日已出境迄今未有入境紀錄,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1件附卷可稽,被告逃匿之事實,顯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邱巧寧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