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4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4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3年度審易字第14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家錠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764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麗芬書記官田宜芳通譯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吳家錠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吳家錠於民國102年9月24日23時許,行經新竹縣○○鄉○○路○○號住宅,見該住宅2樓窗戶未關,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竊盜犯意,自2樓窗戶侵入該住宅,徒手竊取 曾秀玉 所有、置放在該住宅2樓房間之桌上型電腦1組,得手後即離去。嗣曾秀玉發現其所有之桌上型電腦1組失竊,報警處理,警方循線於102年10月6日15時許,在吳家錠位於新竹縣芎林鄉○○村00鄰○○○00號之住處,查扣上開桌上型電腦1組,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書記官田宜芳
法官陳麗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8日
書記官田宜芳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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