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5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58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智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緝字第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智翔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鍾智翔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車禍發生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其犯罪前,在車禍現場當場向承辦警員承認其為肇事人而自首並接受裁判一情,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1份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9頁),乃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車輛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情節,對本件車禍應負全部之過失責任,及被害人所受傷害之程度;兼衡被告未有犯罪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以及於犯後能坦承犯行,另雖與被害人經本院調解成立(見偵緝卷第27頁),但迄今仍未依調解條件履行賠償責任之犯後態度,有本院105年5月24日之電話洽辦公務記錄單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0頁),及其家中尚有稚齡子女需扶養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顏麗芸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緝字第553號被告鍾智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智翔於民國104年4月12日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鄉○○村○○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0時0分許,行至該路段與中正路口,欲右轉中正路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竟疏未注意及此,適 蘇秀妃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沿同方向同路段行駛在鍾智翔之車輛右方,鍾智翔因疏未禮讓直行之蘇秀妃機車先行即貿然右轉,致其車輛右後車門與蘇秀妃機車之左側車身發生擦撞,蘇秀妃因而人車倒地,受有左肱骨頭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蘇秀妃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智翔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蘇秀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現場及車損照片10張等附卷可稽。而蘇秀妃受有上揭傷害,亦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港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附卷可證。復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訂有明文,本件被告於行車時自應注意上揭規定。其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右轉,致釀事故,堪認其行車確有疏失。又其疏失與告訴人受傷間復有相當因果關係,足見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罪嫌,已臻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檢察官陳鼎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書記官陳權洋參考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