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基發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基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王基發因侵占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被告王基發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王基發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王基發經本院按其設籍地址(即被告於偵查中所陳報之居所地)依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此有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 芬菊 106年2月24日中市警五分分偵字第1060010033號函檢送之拘提結果報告書在卷為憑,而經本院查詢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雖有註記「遷出國外」之情,然經調閱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發現被告業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即已返國入境,且經查證被告並無在監所執行或羈押之情,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為憑,顯見本案被告確實有逃匿之情,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林佳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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