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中華民國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訴訟代理人 楊璧榕 律師
顏玉燕 李宜庭 被告 林建志
林智玲 林妤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被告林建志、林智玲、林妤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前開被告訴訟文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碧惠
法官李嘉慧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
書記官洪甄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