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6年度宜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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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宜補字第2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彰
被 告 曹來旺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4,7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311,120元(計算式
如附表所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扣除前已繳納4,74
0元,尚應補繳9,3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被告占用土地面積×宜蘭縣○○鄉○○○段○○號土地公告現值
(原告起訴狀誤載為同段8地號土地)=2,638平方公尺×180元/
平方公尺+4,646平方公尺×180元/平方公尺=1,311,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