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249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法定代理人 曾孔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毅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之身份證字號有無錯誤,貴醫院債務人性別所載為男,惟身份證統一編號數字開頭為2,顯有錯誤。
二、債務人黃毅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