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34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和慶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507至第5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被告廖和慶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炫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