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行執字第7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行執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行執字第7號債權人海軍一三一艦隊法定代理人 許金騰 代理人 郭荏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債權人取得執行力之前提要件依志願士兵不適現役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需債務人於接到債權人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或分期繳納,屆期未賠償時,始得聲請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並未提出已合法送達債務人追繳通知,是債權人應補正於何時合法送達之證明文件。
二、本院前以電話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表明於一週內補正,但逾期迄未補正,爰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