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行執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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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行執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行執字第7號債權人海軍一三一艦隊法定代理人 許金騰 代理人 郭荏豪 上列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債權人取得執行力之前提要件依志願士兵不適現役賠償辦法第4條規定,需債務人於接到債權人追繳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或分期繳納,屆期未賠償時,始得聲請強制執行。但債權人並未提出已合法送達債務人追繳通知,是債權人應補正於何時合法送達之證明文件。
二、本院前以電話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表明於一週內補正,但逾期迄未補正,爰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沁莉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